解释 : 李离者,晋文公之 理也。过听杀 人,自拘当死。 文公曰:“官 有贵贱,罚有 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 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 长,不与吏让位; 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 罪下吏,非 所闻也。”辞不 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 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 邪?”李离曰:“ 理有法,失刑 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... 更多 >>